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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發旅游“借證闖關”,老人遭監禁誰之過?2023年9月,李某作為組織者,以1800元每人的參團費用組織多名老年人赴香港旅游。返程之時,游客老張發現其持有的《往來港澳通行證》遺失,李某在咨詢旅行社工作人員后協助老張補辦。同日,李某將其保管的未隨團成員關某的通行證交給老張使用,老張在持該通行證出境時被香港入境事務處工作人員發現人證不符,香港入境事務處遂以老張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為由提起檢控,后老張被判監禁10個月,并入監服刑。事件發生后,李某的女兒與老張的親屬取得聯系,并為老張的親屬前往香港探監提供了幫助。后老張因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于2024年3月28日提前釋放。 老張返家后,認為李某應對其遭監禁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故其訴至溧陽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參團費、醫療費、親屬探監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萬余元。 原告老張訴稱,其通過李某報名參團、交納費用,在整個旅游過程中都是和被告聯系,被告也沒有告知過旅游公司的名字,故原告基于雙方之間的旅游合同關系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李某辯稱,案涉旅游活動是由南京某旅行社組織后交由被告一人帶隊,被告與旅行社之間沒有固定合作關系,費用是由被告收取后交給該旅行社工作人員王某,王某再向被告支付提成(但被告無法提供旅行社的具體名稱,王某現在也處于失聯狀態),被告自身無旅游帶隊資質,此次系首次組織赴港旅游。故被告認為,其并非本案適格被告,如果原告認為其在旅行過程中遭受損害,應向組團旅行社進行追責和要求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對合同主體約定不明,當事人就合同主體發生爭議的,對合同主體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對交易的認知、交易的實際履行情況等進行綜合認定。本案中,張某系找李某報名并交納費用,全程由李某獨立帶隊提供旅游服務,雙方形成直接權利義務關系,張某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相對方為李某。李某雖主張案涉旅游活動系由旅行社組織后交由其帶隊,但未能舉證證明其在服務過程中向張某披露過旅行社的存在,且李某本人也無法提供旅行社的具體信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被告陳述的旅行社確實存在,根據被告陳述的其與旅行社之間的交易模式,不管是旅行社委托其招徠旅游者,還是其個人掛靠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在其未向原告披露旅行社的情況下,原告依法都可以選擇被告作為相對方主張權利。據此,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成立旅游合同關系并無不妥。 責任如何承擔,損失如何計算?原告陳述,通行證遺失后,被告說報警處理并告知補辦通行證需要一個星期,但不能等原告,原告遂給予被告補證費用300元,后被告說她那里有張證,就讓原告去試試通關。因此原告認為李某應就其被監禁的后果承擔全部責任。被告抗辯,原告的通行證遺失后已積極協助原告去補辦通行證,并表示等通行證補辦好后與原告一起返回,被告也與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取得了聯系,旅行社的工作人員告知原、被告不能闖關,但原告回家心切,要求被告提供關某的通行證,被告在原告的央求下才把關某的通行證交給原告使用,后來原告被扣留時,被告也被香港警方進行了詢問調查,故其認為自身不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被告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在組織原告等人出境旅游的過程中,依法負有引導旅游者遵守當地法律法規、對涉及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項予以明確警示、在旅游者遭遇意外時及時采取合理處置措施等義務。本案中,被告在原告遺失通行證后,理應積極協助原告補辦通行證,向相關管理機構進行報備,并協助原告按照當地的規定履行正常通關手續,但被告在明知冒用他人通行證“闖關”系違法行為的情況下,非但未能勸阻原告“闖關”,反而為原告實施“闖關”行為提供了案外人的通行證,被告顯然未能盡到上述法定義務。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在履行案涉旅游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損失:原告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可能對冒用他人通行證應承擔的具體法律后果不清楚,但是冒用他人證件的行為在法律上要受到否定性評價,符合一般社會公眾的認知,并不超出原告的認知能力。原告在明知需要補辦通行證才能通關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冒用他人通行證“闖關”,且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作出虛假陳述,進而被判處監禁,原告失去人身自由系其自身實施積極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并非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法院遂依法判決李某退還部分參團費并支付相應精神損害賠償金,駁回了老張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在銀發旅游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旅游出行必須堅守法律底線,旅游服務提供者與旅游者均應恪守合同義務與法律規定。一方面,針對老年群體,旅游服務提供者必須具備相應經營資質,嚴禁無資質擅自組織旅游活動,接受旅行社委托提供服務時,應向旅游者特別是老年游客明確披露委托關系及旅行社信息,確保其知情權;在服務過程中,應結合老年人身心特點,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履行充分警示和告知義務,遭遇如證件遺失等意外時,必須采取合法合規的處置措施。另一方面,老年旅游者尤需增強法律意識與風險防范意識,參團時應主動核實服務者資質,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向個人支付大額費用而無憑證;出行前須妥善保管證件財物,嚴格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文化習俗及法律法規,若發生糾紛,應通過合法途徑理性維權,共同維護銀發旅游市場的安全與秩序。 編輯:金文婕 審核:王仕偉 版權聲明:如有侵權 請聯系刪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