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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國內首次明確 非旅行社均可依法招徠游客┃旅行社的營銷變革新修訂的地方性法規《浙江省旅游條例(2025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5年10月1日施行。修訂后的《條例》對旅行社業外委托招徠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委托社(組團社)可以委托所有的非旅行社經營者依法從事包價旅游產品的代理招徠業務,這對旅行社的營銷模式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對于文旅深度融合的包價旅游產品,還可以依法委托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等公共文化場館從事旅游經營活動。
《條例》第二十八條:“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以包價旅游服務產品招徠旅游者的,應當事先取得組團社的委托,并在招徠時向旅游者明示組團社信息、招徠委托書以及包價旅游服務產品的內容和標準。招徠的旅游者應當由組團社組織出行。 “受托經營者承諾的包價旅游服務產品的內容和標準,組團社不得拒絕作為包價旅游合同的內容。”
引用黃恢月老師《新修訂的<浙江省旅游條例>的亮點和創新—以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為例》一文觀點:“對于旅行社業務的委托招徠,包括旅行社業務的業內委托招徠和業外委托招徠。《旅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規范了旅行社業務的業內委托行為;旅行社業務的業外委托招徠規則尚處于空白。本規定是首次對旅行社業務的業外委托招徠作出規定:一是旅行社業務的業外委托招徠,應當是顯名代理。受托人不僅要得到旅行社的委托,而且還必須將委托信息明示于外,讓潛在旅游者知曉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招徠的旅游者,必須交由委托人提供后續的組織、接待服務,而不得將旅游者交由其他旅行社提供后續服務。三是委托人要概括承受受托人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諾。受托人在招徠者中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諾,不論該承諾是否為委托人授權,都必須由委托人承擔。”
《旅游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該法規范了旅行社業務的業內委托行為,而對旅行社業務的業外委托招徠行為現行旅行社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比較模糊。當然,溯源部門規章《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16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于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一)除招徠旅游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準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二)準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也能得出旅行社可以依法委托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從事包價旅游產品的代理招徠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明確規定的“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既包括有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也包括無營業執照的自然人。只要從事包價旅游產品招徠業務,都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對于“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未事先取得組團社的委托進行招徠,或者未在招徠時向旅游者明示組團社信息、招徠委托書以及包價旅游服務產品的內容和標準的”,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事先取得組團社的委托進行招徠,或者未在招徠時向旅游者明示組團社信息、招徠委托書以及包價旅游服務產品的內容和標準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委托社(組團社)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組團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拒絕將受托經營者承諾的包價旅游服務產品的內容和標準作為包價旅游合同內容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值得稱道的是,《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等公共文化場館發揮旅游服務功能,支持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依法用于旅游經營。”如果旅行社開發的是文旅部門鼓勵支持的“將優秀傳統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紅色文化融入旅游的包價旅游產品”,是“推動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的包價旅游產品,是將“創意設計、廣播影視、出版傳媒、工藝美術、動漫游戲、演藝創作等文化產業和旅游業融合”的包價旅游產品,《條例》“鼓勵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館等公共文化場館發揮旅游服務功能,支持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依法用于旅游經營。”
另外,浙江的委托代理招徠政策如此之好,這對旅行社新的營銷渠道設立、新的商業模式重構、新的文旅深度融合場景構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場景培育和開放推動新場景大規模應用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5〕37號)》)具有重大意義。那么,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旅行社能否從事業外委托代理招徠業務?理論上是可以的,因為現行旅行社法律法規規章并不禁止旅行社業外委托代理招徠。只不過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旅行社和“旅行社以外的其他經營者”違反業外委托代理招徠規范的,當地旅游主管部門很難找到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其行政處罰;或者說,當地旅游主管部門“依法”對這種行為行政處罰了,可能被行政訴訟且敗訴的風險較大。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不妥之處,請大家指正。 來源:李志軒 編輯:金文婕 審核:王仕偉 |
